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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財經廉政、會計、事務管理、運輸營業:鐵路法#22603
科目:鐵路◆鐵路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問鐵路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車票,鐵路機構應如何處理?另對於運送物之名 稱、性質或數量,如有疑義時,可以處理之範疇與補收規定為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Komod Falah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 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 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詳解 提供者:3kg
依鐵路法第49條規定: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 ,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一、鐵路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車票,鐵路機構應如何處理? 依上開規定,鐵路機構得對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之旅客,補收票價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二、對於運送物之名 稱、性質或數量,如有疑義時,可以處理之範疇與補收規定為何? 1、如有疑義時,鐵路機構得檢驗運送物。 2、如檢驗不符託運人之申報時,鐵路機構得補收四倍以下隻差額。
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一)鐵路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車票,應補收票價;無正當理由者,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二)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數量,鐵路機構若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致使運費不足者,得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詳解 提供者: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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