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鐵路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車票,應補收票價;無正當理由者,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二)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數量,鐵路機構若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致使運費不足者,得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