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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中國哲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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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輔仁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哲學系:中國哲學史#105498
> 申論題
二、請問魏晉時期,對於萬物根源問題的討論有什麼爭論的立場?不同立場有什麼重要的論點?
相關申論題
(1)請問這是哪位思想家的論述?
#448399
(2)請進行引文的釋義?
#448400
(1)請問這是哪位思想家的論述?
#448401
(2)請進行引文的釋義?
#448402
(3)請問引文論述的要點為何?
#448403
(3)請問引文論述的要點為何?
#448404
一、乙於住宅發生竊案後,向警方報案。警方調查後發現甲涉嫌竊盜,將甲移送地檢署。如檢察官訊問後認為甲有羈押的原因,但無羈押的必要, 檢察官得為何种處分?是否違反「法官保留原則」?
#448405
二、甲以一狀誣告乙丙二人,如察官若僅就甲誣告乙之部分起訴,此時法院之審判範圍為何?
#448406
三、甲於109年3月在桃園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同年5月在同地又涉犯殺人罪,經地方檢察署偵辦終結後,先後向管轄法院提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罪及殺人罪,法院受理後,甲之辯護人向受理殺人罪之審判庭聲請合併審理,惟原審仍對殺人罪及危害毒品防制條例罪各自為有罪判決。甲之辩護人遂以原審未依聲請,未為合併審理,又未說明何以不合併審判之理由,其判決違背法令向上級法院上訴。試論該辯護人之上訴 是否有理由?
#448407
四、檢察官起訴甲犯竊盜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決被告甲竊盜罪刑。因甲未上訴而判 決確定。嗣甲於判決送達後3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规定,主 張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參考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21: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448408
相關試卷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哲學研究所甲組:中國哲學史#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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