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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人事行政:各國人事制度#31767
科目:各國人事制度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說明日本公務員的公平制度,並評述其可供我國參考借鏡之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所謂公平制度係公務員如受機關之不利處分,得依規定提出申訴,要求取消不利處分,以茲救濟;對於改善工作條件採取行政措施制度,由「不利」而爭取「公平」,即為此意。
1.不利處分之救濟
(1)不利處分包含「分限處分」及「一般懲戒處分」,公務員應自接到處分說明書像人事院提起60天內提出申訴,人事院或其指定機關應立即開始調查。
(2)經調查並審理之結果有「應為處分」(得裁量修正)或「撤銷處分」,前揭判定係最終之判定;惟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人事院於裁決或決定後,公務員仍不服時,得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2.要求服務條件行政措施改善
(1)公務員得向人事院提出有關俸給、薪俸或其他服務條件之要求,請人事院、內閣總理大臣或機關首長,採取行政上之適當措施,人事院得行必要之調查,以增進工作效率為目的而為判定。
(2)以上判定結果,如屬人事院權限內事項應自行實施,否則得向內閣總理大臣或機關首長提出建議。
(二)可供我國參考借鏡之處
1.我國公務人員於不利處分部分,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保訓會向保訓會提出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者得提行政訴訟,此與日本頗為相似;至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則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結果復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准此,日本保障事件皆由人事院受理,比起我國較為單純。
2.於服務條件之改善,日本法有明定公務員得提出要求,相較於我國係「認工作條件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始得提出申訴」,日本之立法有其積極面(我國屬被動消極),而我國類此規定見於公務人員協會法有關得提出建議及協商事項,惟我國公務人員協會力量薄弱,尚難有所作為。
3.承上,日本法有明定前揭保障事件經人事院決定後,除職權內應自行實施外,得向權責單位提出建議,足見對公務員之權益尊重與維護,且合乎管理學上「參與權」之體制。
4.綜上所述,就受理相關保障事項由一機關辦理,收統一事權之效,於相關法令訂定積極強化公務員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定,係我國得參酌改進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