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題大綱
前言:地方治理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即是「因地制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即是體現此精神的制度之一。
(一)設置原住民自治區的用意
為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與精神,並積極回應原住民社會意見,立法院於103年1月通過相關法規,
恢復「山地鄉」之公法人地位以落實原住民族自治。
(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與一般區公所之差異
1. 地位不同
(1) 山地原住民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3-2條為公法人之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治權限,並置立法機關(代表會)、行政機關(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機關。
(2) 區公所為行政區域,不具公法人地位,區公所係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關。
2. 組織不同
(1) 山地原住民區組織設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鄉鎮市之規定。區長1人,人口三十萬以上得設置副區長1人,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區長任用,並設置代表會為立法機關。
(2) 區公所設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區正,並指揮所屬員工。
3. 人員產生不同
(1) 山地原住民區長由區民依法選舉,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2) 區公所區長係由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4. 財政權不同
(1) 山地原住民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有自治財源之收入,有獨立財政收支之職權,並得自行編列預算,決定支出之權,相較鄉鎮市少「稅捐」與「公共債務」兩項。
(2) 區公所並無獨立財政權,其財源除向市政府請求編列外,與其他區公所無相互支援情形。
結語:近年來區自治化與廢除鄉鎮市自治都是備受討論的議題,兩者皆有好有壞,建議可依地方自治的核心精神,來做最後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