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使用口袋戰術,在圍捕飆車族後,逐一使用束帶綁其手腕以控制其身體自由, 請問:警察使用束帶是否為合法使用警械?又是否有刑事責任?(25 分)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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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題之爭點為警方使用束帶作為管束之工具,束帶是否為法定之警械,據警政署示函所指出,雖法律無明文規定束帶是否為警械,但警政署配發給與使用的可為警械。
2.而根據題幹指出,當事人之行為為公共危險之現行犯,而警察本為有逮捕之權利,顧用束帶將其逮捕拘束其人身自由之行為為正當業務上之行為為合法行為,理當不應負刑事上之責。
詳解
依題目所示,本題所要討論的爭點,厥為:(一)警察使用束帶是否合法使用警械?(二)又是否有刑事責任?
(一)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警察可依法使用警刀或槍械,依題所示,飆車族飆車之行為是足以擾亂社會治安,警察可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使用警械,題目中的束帶相當於警械使用條例中的應勤警械的警繩,故警察使用束帶捆綁飆車族手腕為依法之行為,警察合法使用警械。
(二)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故無刑事責任
詳解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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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為警械
1.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時
所使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2. 就以立法理由來看,警械使用條例的目的在於限縮警械的使用 因警謝較容易侵害到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等相關權利、因此 予以適度規範,並在範圍中用得,並非於執行職務時均要使用本 條例所規範之種類。
3. 其他經核定之器械包含警銬、警繩、防爆網,而束帶是否可視為是警 繩的一種,於法理上並未有明文依據,惟經警政署已函示中提及束帶 仍可認為是警械的一環。
4. 因此綜上所述,以警政署之函是作為補充,可視束帶為警械的一種,
因此人民若有受到侵害,也可以因本法規定予以救濟。
(二)是否有刑事責任
1. 飆車族若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事項,其本質上
係屬於行政罰,若違反行政罰之人,警方可援引行政罰法第34條
先予以制止,並輔以相當手段。
2.若有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依照第42條規定,得
逕行通知到場,不符通知者德強智到場,因此在有必要時仍可以
束帶作為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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