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警械
1.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時
所使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2. 就以立法理由來看,警械使用條例的目的在於限縮警械的使用 因警謝較容易侵害到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等相關權利、因此 予以適度規範,並在範圍中用得,並非於執行職務時均要使用本 條例所規範之種類。
3. 其他經核定之器械包含警銬、警繩、防爆網,而束帶是否可視為是警 繩的一種,於法理上並未有明文依據,惟經警政署已函示中提及束帶 仍可認為是警械的一環。
4. 因此綜上所述,以警政署之函是作為補充,可視束帶為警械的一種,
因此人民若有受到侵害,也可以因本法規定予以救濟。
(二)是否有刑事責任
1. 飆車族若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事項,其本質上
係屬於行政罰,若違反行政罰之人,警方可援引行政罰法第34條
先予以制止,並輔以相當手段。
2.若有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依照第42條規定,得
逕行通知到場,不符通知者德強智到場,因此在有必要時仍可以
束帶作為強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