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因為合法告訴知悉甲(16歲)涉嫌實行重傷害罪(刑法第278條第 1項以及第10條第4項) 。之後,警察將甲移送地方檢察署;請問,警 察的作法是否合法?(25分)
申論題作答 (共 1 筆)
依時間顯示最近 1 筆。
詳解 (共 1 筆)
濃郁布丁
詳解 #7522610
警察的作法不合法。對於未滿 18 歲的觸法少年,警察機關查獲後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而非地方檢察署。
詳細法律依據與理由分析如下:
一、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少年法院先議權」
- 核心原則: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結果,發現少年(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 制度目的: 我國對於少年犯罪採取「保護優先主義」,國家特別設置「少年法院先議權」制度。目的是讓專責的少年法庭先評估少年的環境、身心狀況及需保護性,而非直接進入一般成人的刑事訴訟程序。
二、 涉嫌重傷害罪(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之處置
- 本案法定刑度: 甲涉嫌犯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之使人受重傷罪,其法定刑為「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警察無權直接移送地檢署: 雖然本罪屬於重罪,且未來可能依少事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觸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但判斷與裁定的權限在於「少年法院法官」,而非司法警察。
- 正確程序: 不論犯罪情節多麼嚴重,警察知悉甲(16歲)涉嫌犯罪並調查完畢後,法律上唯一且正確的受案機關是少年法院。唯有經過少年法院的法官調查、審前調查後,認為符合移送要件,才會由少年法院作成裁定移送地方檢察署。
三、 結論與違法後果
本案中甲在犯罪時僅 16 歲,身分屬於少事法所規範之少年。警察略過少年法院,將案件直接移送地方檢察署,明顯違反少事法第 18 條關於「移送前程序」與「少年法院先議權」之強制規定,其移送程序不合法。
地檢署檢察官收到此案件後,若發現被告犯罪時未滿 18 歲,亦應依少事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將案件移送回該管少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