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地重劃辦理程序: 1、勘選重劃地區。
2、擬訂農地重劃計畫、報請核定、公告實施。
3、規劃、設計重劃工程與施工。
4、土地分配及負擔計算。
5、分配結果之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6、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7、工程驗收結算。
8、經費決算及編撰成果總報告書報內政部核備。
(二)
農地重劃條例第10條第二項
前項所稱自行辦理,指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而其所有面積亦達私有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者之同意,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而言。
自行辦理農地重劃之要件:
1.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而其所有面積亦達私有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者之同意
2.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
3.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