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民健康保險,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
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
辦理。勞工保險局辦理農保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相對人若有不服,應向何機關
提起訴願?請敘明法規與法理依據說明之。
參考法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3 條:「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第 4 條:「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
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第一項)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
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第二項)農
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發布之。(第三項)」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第 1 項:「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內政部,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
部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下:一、專家四人。二、農民代表五人
(包括臺灣省及金馬地區三人、直轄市二人)。三、機關代表五人(包括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直轄市政府各一人)。」
第 7 條:「本會為處理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設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
第 1 條:「勞動部為辦理勞工保險及其他相關業務,特設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