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 1.未經許可入國 2.經入境許可,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或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3.從事與入國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4.未經許可與台灣地區公務人員協議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事項 5.有事實足認為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6.有事實足認犯罪者 涉及司法案件: 移民屬於強制出國前10日,應通知司法機關,大陸地區人民除經羈押,拘提,管收,限制出境外 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國或限令出國 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國前應踐行程序: 1.強制驅逐大陸地區人民,移民署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2.強制驅逐以許可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移民署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召開審查會 但有下列情況者得逕行驅逐出國: 1.依其他法令限令出國者 2.經書面聲明自願放棄陳述機會者 3.有事實足認為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且情況急迫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一)兩岸條例18條第一項 1.未經許可入境 2.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停留、定居許可 3.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4.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5.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6.非經許可與台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二)於強制出境時日前,通知司法機關 (三) 1.應該與陳述意見之機會 2.若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身分者,應召開審查會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18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國,或限令十日內出國逾期未出國者,移民署的強制驅逐出國 1.未經許可入國 2.逾停留、居留許可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3.從事與申請入國許可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4.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事實者 5.有事實足認為害國家利益或社會秩序 6.非經許可與台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協議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 大陸地區人民若涉及有關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移民屬於強制出國前10日應通知 司法機關、除經司法機關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外,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國或限令出國 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國時,應給我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永久居留或者定居許可之 大陸地區人民應召開審查會,除有下列情事,得進行強制出國 1.經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機會者 2.依法令限令出國 3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且情況急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