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 15 日內,向海關辦理。運輸工具進口日所指為何?請依關稅法規定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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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瑄瑄
詳解 #650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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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詳解 #6385369
根據關稅法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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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
詳解 #7282091
依據《關稅法第16條》,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關稅法第16條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指下列之日:
一、海運貨物,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二、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三、郵運貨物,以郵局寄發招領包裹通知之日,或郵局加蓋郵戳於包裹發遞單上之日。
四、轉運貨物,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卸載口岸,向當地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一、海運貨物,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二、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三、郵運貨物,以郵局寄發招領包裹通知之日,或郵局加蓋郵戳於包裹發遞單上之日。
四、轉運貨物,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卸載口岸,向當地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