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鐵路法第27條,國營鐵路之材料,以統籌供應,分區管理為原則。
1.統籌供應:鐵路局設有 材料處,專辦材料 採購 規劃 調配等業務。
2.分區管理:設有北 中 南供應廠。視業務需要沿重要點設材料庫供應管理。
(一)依鐵路法第27條規定,國營鐵路之材料,以統籌供應、分區管理為原則。
(二)臺灣鐵路管理局另設有材料處,專辦材料籌劃、採購保管、稽核及調配。並另有北、中、南區供應廠,並視需要在沿線設置材料庫。
(三)依鐵路法第41條規定,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經營等情形,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