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 條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
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
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取得其所有權。
前巷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異於腐壞之性質、或保存不易、或其價值顯然不足以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並保管價金。
依據鐵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