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一種具有系統層次意義的綜合性概念,其主要由負責行為與倫理行為所構成。
(凱多(D.F.Kettl))
內涵
1.史塔寧(G.Starling)提出六大內涵:
(1)回應:前瞻性的洞燭機先,快速熟悉民眾的需求,並要研擬解決公共問題的方案。
(2)彈性:行政機關及其人員在規劃及執行政策時不可忽略利害相關的個別團體、地方關懷或者情境差異。
(3)負責:羅森(B.Rosen)認為,至少有四項一般性要求,為行政責任負責內容-
a.不浪費、不延緩地執行職務;
b.適當裁量;
c.因應環境研擬政策變遷;
d.增強民眾對政府管理的信心。
(4)廉潔:對外公開。
(5)勝任能力:行政機關有完成所應履行任務之能力,而且要能」現象的發生。表現出行政績效,以避免「最糟的腐化就是無能.
(六)正當程序: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