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丁及戊可否基於其監察權之行使,自行決定共同代表A公司對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
1. 223監察人代表權係在規定代表權之行使,而221監察人監察權之單獨行使,兩者不同,故有實務見解認為監察人代表權應共同行使(100台上1026);
2. 本件監察人丁戊擬共同代表A公司起訴董事長甲,承上「共同代表」當無疑問,惟「自行決定」部分顯然已逾監察權範圍(本法46條參照),宜回歸股東會決之(本法212條參照)。
(二)又若A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對甲提起訴訟,應由何人代表公司起訴?
1.股東會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時,應自決議日起三十日內提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議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本法212、213條參照。
2.本件若A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對甲提起訴訟,應由監察人丁戊代表;倘有徇私疑慮,當可另擇適當之人(109台抗大1196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