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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會計:公司法#114775
科目:公司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公司為營造業,股東高達30人,甲、乙、丙為A公司之董事,並推選甲擔任董事長,丁及戊為A公司之監察人。若甲未經董事會之授權,竟逾越權限以A公司之名義為B公司所簽發交付給己之本票債務背書。其後,B公司無力支付該本票新臺幣500萬元之票款,己遂向A公司行使追索權,A公司因而蒙受損失。試問:丁及戊可否基於其監察權之行使,自行決定共同代表A公司對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又若A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對甲提起訴訟,應由何人代表公司起訴?(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elf coaching
(一)丁及戊可否基於其監察權之行使,自行決定共同代表A公司對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
1. 223監察人代表權係在規定代表權之行使,而221監察人監察權之單獨行使,兩者不同,故有實務見解認為監察人代表權應共同行使(100台上1026);
2. 本件監察人丁戊擬共同代表A公司起訴董事長甲,承上「共同代表」當無疑問,惟「自行決定」部分顯然已逾監察權範圍(本法46條參照),宜回歸股東會決之(本法212條參照)。
 

(二)又若A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對甲提起訴訟,應由何人代表公司起訴?
1.股東會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時,應自決議日起三十日內提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議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本法212、213條參照。
2.本件若A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對甲提起訴訟,應由監察人丁戊代表;倘有徇私疑慮,當可另擇適當之人(109台抗大1196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