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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會計:公司法#114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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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會計:公司法#114775
科目:公司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會計:公司法#114775
科目:
公司法
年份:
11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A公司為上櫃公司,分別持有B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1%及C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49%。經查B公司及C公司分別設有五席董事、一席監察人,A公司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指派代表人甲、乙、丙三人擔任B公司之董事,由甲擔任B公司董事長:另再指派乙、丙、丁擔任C 公司之董事,乙則經董事推派擔任 C 公司之董事長。若 A 公司基於企業集團留才之需要,經由董事會之特別決議後,擬與 B 公司之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elf coaching
(一)A公司為上櫃公司,分別持有B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1%,則A為控制公司、B為從屬公司,本法369-2、369-1參照。
(二)認股權契約係以發行新股為前提,應由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本法266條2項參照;大型集團企業對集團內各該員工多一視同仁,以利留才,故新法修正267條第7項,發行新股應保留一定比率承購,並放寬員工之範圍,包括控制、從屬公司員工,立法理由參照。本件A控制公司與B從屬公司之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符合本法規定,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