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海事優先權?
(一)基於海運事業之特殊性,海商法特規定某特定債權,雖無擔保物權之存在,亦承認其有優先受償之權利,免因船舶所有人限制責任之結果,而使債權人無從受償,故此制度可調和船舶所有人與債權人間之利益,緩和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所對債權人不利之規定,有利船舶資本之融通,維護航運之發展。
(二)海事優先權之意義 海事優先權者係以船舶爲標的,以擔保基於船舶所發生之特定債權之實現爲目的,就該船舶、運費及其附屬費,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依法定順序優先受償的權利。
那些債權具有海事優先權?
海事優先權乃基於法定之一定事實而產生,不以有海上運送契約之存在為前題,故擁有所有權之船舶所有人,在光船租賃等場合,仍負有以其船舶負擔海事優先權之義務。海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