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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2 國防法務官考試_相當高考:憲法與行政法#118381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五、甲為服務於陸軍某單位之軍官,並獲核配眷舍一戶。甲死亡後,其配偶乙將該眷舍讓與他人使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經民眾檢舉查證屬實,發函命乙於一個月內改善,乙屆期未改善,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即依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第 19 點第 3 款規定,發函撤銷乙之眷舍居住權,並收回該眷舍。乙對於該函不服,向國防部提起訴願,請問乙之訴願是否合法?(20 分)
參考法條: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
第2點
為安定國軍眷屬生活,使官兵無後顧之憂,以振奮士氣,提高戰力,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 19 點第 3 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給予一個月改善期限,未予改善者,撤銷其眷舍居住權收回眷舍。又限期改善後,再有相同違規情節,經查證屬實者,得不給予改善期限,由列管單位依權責及程序予以撤銷眷舍居住權,收回眷舍:
(三)將眷舍出租、出借、經營工、商業、私自頂讓等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