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 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 那些設施?(10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依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
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
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
(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
之。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者,應以
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該
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
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
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
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詳解
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詳解
1.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 ''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
2.殘留電荷,以安全方法放電
3.以檢電工具檢查,為防止其他電路混觸,應使用 ''短路接地器具''
4.停電作業範圍-->藍帶或網加圍,標示停電作業區
有電部分--> 紅帶或網加圍,標示有電危險區
詳解
1.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
2.如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3.消除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且為防止因其他電路混觸,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
4.停電作業範圍->藍帶或網加圍''停電作業區''標誌
有電部分->紅帶或網加圍''有電危險區''標誌
詳解
1.掛牌、標示、上鎖,或設定監視人員
詳解
1.上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2.殘留電荷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3.以檢電工具檢查,為防止其他電路混觸,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
4.停電作業範圍-->藍帶或網加圍,停電作業區 標誌
有電部分-->紅帶或往加圍,有電危險區 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