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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無年度 - 人身保險經紀人_保險學概要_保險之本質(自編考卷)#15728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保險需集合眾多危險同質性之經濟單位,請說明需有眾多經濟單位集合以及需具危險同質性經濟單位集合之原因。並請說明眾多經濟單位集合之形態與其性質。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一 保險業務、經營須有眾多經濟單位及類同品質(即同質性)之危險單位,主係以符合大數法則之要求,將此概念應用於保險制度上則為,當保險團體或保險庫匯集之加入者愈多,預期損失之估計正確性愈高,預期損失估算正確,保險人才得以計算平均成本分攤給予個別參與者。故何以實務上保險業務之經營需要大量數據資料,俾便在事前正確預估損失機率與損失額度,藉此計算公平合理之保險費。而大數法則即說明當觀察資料愈豐富(例如同類房屋愈多)時,此種預期與實際損失之誤差愈小,因此當保險團體之參與者愈眾,其運作勢愈趨穩定。 二 眾多經濟單位集合之型態可分為「直接集合」及「間接集合」,其性質分述如下: 1.直接集合:由預期可能發生危險之多數經濟單位,共同為達成保險目的所構成的團體,彼此間相互移轉危險、並相互承擔危險,相互保險組織即為直接集合之代表。所謂「相互保險」(mutual insurance),乃民間基於互助合作精神,而舉辦之非營利保險,該種組織包括相互保險社、交互保險社、相互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等。 2.問接集合:由第三人為保險人(insurer),集合多數預想可能發生損失之經濟單位所構成之保險團體,保險股份有份公司為其代表。
詳解 提供者:StaR
保險經營是運用大數法則的原理,透過公平合理的醵金為基礎,對於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給予適當賠償的過程。因此保險事業在經營上必須具有相當的規模,其目的不僅在於降低營業成本,更重要的功能是可以穩定保險經營的安全。據此,保險業務的經營可以歸納的一般原則,列述如下: 一、危險大量原則 保險業務之經營,係以大數法則為基礎,大量保險契約之訂立,不僅有助於降低營業成本,增加營業收入以累積保險理賠基金,更可穩定危險發生之實際狀況與統計估計之預期狀況相符合,使危險估計的變異程度降到最低程度,而有助於保險經營的安全。 二、危險同質性原則 保險經營固然需要大量的保險契約支持,但是對於危險的選擇更形重要,只有承擔的危險具有同質性,才能使大數法則在平均化之危險集合中發揮作用並而符合統計法則。 保險業務取得過程中,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常選擇加入有利於己之保險而產生保險「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的行為,例如體弱多病者皆欲加入死亡保險,而身強體壯者皆欲加入生存保險。保險人基於經營安全之考量,自然必須設法取得平均化的危險,對於次標準體(亦稱為弱體)之危險,應限制承保條件;對於顯著不良之危險,應拒絕承保。此項危險選擇的任務乃一專門之領域,通常由保險公司中之核保部門負責。 http://eportfolio.lib.ksu.edu.tw/~4960S093/wiki/index.php/保險業務的經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