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損失是否發生為不確定」,「損失金額不確定」,「必須為將來性」,「危險發生時只有損失,沒有獲利」,「非故意所致」
(二) 以火災保險為例,其可能違背可保危險原理之處如下所述:
1.由於新科技、新產品不斷地推陳出新,可能致使類同品質之危險單位不足以適用大數法則。解決之道,則在於同業彼此間應加強交流,並參考國外的統計資料,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訂立出合理可行的費率。
2.在某些情況下,損失並不容易認定與測定,而常導致保險理賠糾紛。欲期保險經營安全合理,應加強理賠、核保人員的培育訓練,並對具有此種困難之業務,或使其危險地域分散,或限制最高保險金額,或採用共同保險、再保險,以為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