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來說,共同保險係指多數保險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期間,與同一要保人,共同締結同一保險契約而言。共同保險亦如前述再保險制度,係為分散風險,而由多數保險人對於特定保險業務,共同分配保險費,及共同承擔損失補償責任之契約行為。故,共同保險之構成要件,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六項要件:
1.須為多數保險人。
2.須為同一保險利益。
3.須為同一保險事故。
4.須為同一保險期間。
5.須為同一要保人。
6.須為同一保險契約。
(二) 內部共保係指與要保人簽訂保險契約時,僅由一保險人出面訂定,其他共保成員並末出面具名。外部共保則指與要保人簽訂保險契約時,由全體共保成員共同具名簽署承保之。
(三) 保險法在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時新增了一條文,規定共保之適用,即保險法第144條之1,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1.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2.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3.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4.能有效提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基於屬巨災損失保險,且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故採共保機制;「強制汽車責任險」則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配合政府政策,亦兼採共同保險配合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