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保險之供給不足,主要原因為危險之發生不具可保要件,包括:
(一) 沒有大量的同質危險單位:無法達到保險經營之大數法則要求。
(二) 危險所致損失的發生不屬於意外:例如道德危險因素或心理危險因素所致之事故。
(三) 損失不明確且無法衡量者:例如精神痛苦多不明確且亦無法衡量。
(四) 損失機率無法有效預測:因無法事先預測損失機率者,保險成本無法估計致民營保險無法經營。
(五) 不符經濟可行性:例如小額損失易使理賠成本超過損失賠款,而使得保險功能不在於填補損失,亦不符成本效益。
(六) 危險單位之群體損失:若危險事故的發生,易造成群體中的多數危險單位重大損失,且連續引起其他意外事故者,將使保險經營面臨巨災損失。
(七) 不合法之承保標的及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