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無年度 - 人身保險經紀人_保險學概要_保險組織(自編考卷)#15732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試比較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與保險業務員三者,有何不同?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業務員雖然皆為保險契約之輔助人,就締結保險契約之功能而言類似,但其地位實不相同。 (一) 所得性質不同: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乃獨立執業者,依照所得稅法如屬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一定之業務費用後之餘額始列為所得額(所得稅法第14條)。而保險業務員則屬受雇於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人(保險法第8條之1),因此,其所得為薪資所得,全部皆須列為所得(財政部七十年四月十日台財稅第三二八三○號函)。 (二) 資格取得不同: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皆須經國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試及格,而保險業務員僅須經保險業之公會舉辦之測驗合格即可。就專業性而言,自屬前者較強。 (三) 所受規範不同:由於保險業務員基本上乃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受雇人,因此,保險法本無規範之必要。惟鑑於我國保險實務上,透過保險業務員招攬之保險契約數量龐大,且因素質良莠不齊,常生紛爭。故保險法於民國81年修訂時,乃增訂對保險業務員之定義(保險法第8條之1),確定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關係,並且授權主管機關另訂管理規則以規範之(保險法第177條)。 雖然,主管機關訂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但從其條文之規定可知,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務員個人並無管理之權限。整部規則中,主管機關乃透過其對保險業之監管權限,要求保險業依照該規則來管理保險業務員。此亦可從保險業管理辦法第18條第一項「保險業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管理其登錄之業務員」,第二項「保險業如不遵行前項規定,主管機關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外,必要時,並得限制保險業辦理新業務員之登錄或限制其新種保險之開辦」之規定窺知。 反觀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於保險法上即有專節予以原則性規範(保險法第163條至第165條),並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更詳細之管理規則(保險法第177條)。而由於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之執照乃主管機關所發給,因此,如有違反管理規則之情事時,主管機關有權直接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