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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無年度 - 人身保險經紀人_保險學概要_保險組織(自編考卷)#15732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試就我國保險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何謂安定基金?安定基金之功能為何? 2.目前實務財產保險業者與人身保險業者,所收取之保險費率結構中,各須提撥多少安定基金? 3.安定基金之動用範圍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1. 保險法143條之1,為了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人與人身保險人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 2. 其功用,避免保險公司經營不善,可能對保險業或甚至對社會產生負面的外部效果。 3. 安定基金提撥金額  產險業按總保費收入的千分之二。  壽險業按總保費收入的千分之一。 4. 動用方式  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補助。  保險業因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命令解散或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可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其它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