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共同保險:共同保險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多數保險人間,以同一保險利益,對同一危險,共同締結一張保險契約。即多數保險人對同一危險,共同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
(二) 再保險: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險,轉向其他保險人再為保險的契約行為。即原保險人以其所承受的保險金額,斟酌自身的承保能力,將超過的部分移轉由再保險人承保,藉以減輕本身的責任,確保經營的安全。對原保險人而言,可收直接減輕承保責任,間接增強保障之效。
(三) 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差異:皆是危險分散原則的運用,因為若欲保持保險業務的收支平衡與經營穩健,唯有使危險的種類與程度,以及保險金額的負擔,盡量利用大數法則,擴大其分散的範圍,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為最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