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相互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與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大的差異,在名義上,相互保險公司是由「保單持有人」所擁有,亦即當消費者購買相互保險公司的的保單時,就間接取得分配公司盈餘的權利,但是當消費者與相互保險公司的保單關係結束後,分配盈餘的權利也跟著消失。由於相互保險公司向保戶事先收取一定金額的保費,事後相互保險公司不得以理賠金額過高為由,向保單持有人額外收取保險費。
(二) 相互保險公司依繳付保險費之方式,可分為:
1.確定保費制之相互保險公司。
2.賦課制之相互保險公司:
(1) 有限責任賦課制。
(2) 無限責任賦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