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人時,準用之。故本件之刑事警察人員,於刑事訴訟法規定,與相當於該法中第231條之司法警察,合先敘明。 (一)權利告知 1.依照刑事訟法(下稱訴訟法)第95條,告知當事人下列權力: (1)犯罪嫌移及所犯罪名 (2)得保持緘默 (3)得選任辯護人 (4)得請求調查有力證據 2.故依據訴訟法第95條規定,刑事警察約談犯罪嫌疑人應告知以上事項。 (二)辨明機會 訊問被告,應予以辨明犯罪嫌移之機會,訴訟法第96條訂有明文。故,刑事警察人員應給予犯罪嫌疑人辨明其嫌疑之機會。 (三)訊問態度 依照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四)全程錄音錄影 依照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五)通譯之使用 依照訴訟法第99條之規定,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