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10條,致被害人生理機能或五官器質造成永久性重大不治或難治之損害時,論以重傷害罪。
因果關係偏離,乃行為人主觀預見之因果歷程與現實情境發生落差,可能因該錯誤而阻卻犯罪故意;其須經客觀構成要件檢驗後,再依重要性理論探究,該行為人對於因果歷程之想像與實際間差距是否超出生活經驗,即判斷錯誤是否重大,如屬重大者即阻卻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