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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66178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丙與 B 結怨,早有出手傷 B 給予教訓之意。某日,狹路相逢,丙隨手拾起路邊木棍 朝向 B 身體揮擊欲毆打之,惟均被 B 巧妙避開,B 自知不敵於丙,轉身拔腿狂奔, 因丙持棍緊追不捨,B 緊張之餘,踉蹌跌跤,倒地時由於臉部撞及路旁樹枝,右眼受 創因而達失明程度。試問丙應負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依刑法第10條,致被害人生理機能或五官器質造成永久性重大不治或難治之損害時,論以重傷害罪。

因果關係偏離,乃行為人主觀預見之因果歷程與現實情境發生落差,可能因該錯誤而阻卻犯罪故意;其須經客觀構成要件檢驗後,再依重要性理論探究,該行為人對於因果歷程之想像與實際間差距是否超出生活經驗,即判斷錯誤是否重大,如屬重大者即阻卻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