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消防法」,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管理之規定為何?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六類 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之規定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六類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
二、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三、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禁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
四、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
五、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六、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
詳解
依消防法第十五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管理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再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六類 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 一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 二 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 高溫物體接近即過熱金屬粉應避免雨水或酸類接觸 三 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禁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 四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 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 五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 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 並避免過熱 衝擊摩擦 六 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 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 並避免過熱。
詳解
一可分
二氧火
三禁水
四火氣
五火擊
六可分
消防法15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容器裝載搬運應依安全搬運進行,達管制量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製造儲存處理依安全方法進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