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
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下列物品:
(一)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手工毯、滿舖地毯、
方塊地毯、人工草皮與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之門墊及地墊等地坪舖
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
捲簾、隔簾、線簾)。
(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在十二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不燃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
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
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耐火板: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
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耐燃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
防火時效: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
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