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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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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0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99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3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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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0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99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33426
科目: 土地利用(法規)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0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99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33426
科目:
土地利用(法規)
年份:
9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計算基準 為何?又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與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有所增減時, 應如何處理?試分別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