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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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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土地利用概要#122585
科目:
土地利用(法規)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利用(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依據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請說明其劃設原則。 (25 分)
二、國土計畫法為保護生態棲地與各項土地資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請依據「實施國土計畫管 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說明何謂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25 分)
三、地方政府對公共設施用地進行解編,並利用市地重劃推動,請說明重劃 計畫之擬訂中,預估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及預估費用平均負擔比 率之計算方式。(25 分)
四、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需用土地人應於完成財務結算後 3 個月內撰寫區段徵收成果報告,請說明成果報告應記載事項及資料。(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