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土計畫法為保護生態棲地與各項土地資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請依據「實施國土計畫管 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說明何謂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