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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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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海巡行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10244
> 申論題
四、偵查人員因線民舉報甲及其同夥涉嫌販賣毒品,於未先發通知書下直接 向檢察官申請核發傳票,然因線民舉報內容並不充分,因此檢察官僅以 證人身分同時核發傳票與拘票。當偵查人員持上開令狀至甲家中,先出 示傳票,甲拒不接受而堅持不開門,之後偵查人員出示拘票,甲才悻悻 然開門接受偵查人員拘提之。試問偵查機關未經核發通知書而直接向檢察 官申請核發傳票之適法性如何?偵查人員值勤時接連先後出示傳票與拘 票之適法性如何?(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因怨恨乙、丙,便計畫槍殺兩人,然而甲到達現場時,發現另有乙的 親友丁在場。因此一併將三人分別以行刑式槍殺加以殺害。試問在競合 論考察下,甲的刑責如何判斷?(25 分)
#472034
二、甲架設網站提供線上博弈遊戲平台,並向一般社會大眾公然散布廣告及 招募會員,同時藉由會員參與博奕遊戲之點數換算比例差而獲得利益。 會員參與博弈遊戲前須匯款至甲所指定之特定帳戶以換取網路上博奕 遊戲之點數,其後輸入帳號、密碼及匯款帳戶訊息,始得進行該博奕遊 戲。乙經由朋友介紹參加該遊戲平台並成為會員,其後甲數日內連續數 次基於賭博犯意下注進行百家樂等博奕遊戲,後經警察人員循線查獲甲 的博奕遊戲平台,並經由下注紀錄查獲乙參與該博奕遊戲。試問甲、乙 之刑責為何?(25 分)
#472035
三、偵查員甲化身一般顧客到當地著有艷名的理容店按摩,向櫃檯老闆乙要 求做色情按摩,起初老闆乙對作為生客的甲頗有戒心,不願意介紹小姐 給甲,但甲費盡口舌拜託乙,最終乙同意安排店中小姐跟甲進行半套色 情按摩。在小姐要進行色情按摩服務之際,甲出示警察身分後將小姐與 老闆一起帶回偵查隊偵訊。甲製作筆錄時認為乙的犯行不是大案,沒什 麼重要性,因此可以省略對乙進行權利告知,其後便直接將乙依刑法媒 介色情罪移送地檢署,隨後檢察官亦在未進行權利告知下以甲所製作之 筆錄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試問法院可否以甲所製作之筆錄作為對乙有 罪裁判之基礎?(25 分)
#472036
(四)承(二),檢察官偵查後認丙前往收取被害人丁之款項構成詐欺取財未遂 罪嫌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嫌而依法提起公訴,嗣後被害人己報案稱丙前 亦有向其收取詐欺款項,則對於此部分事實,檢察官該如何處理較為 妥適?(25 分)
#561125
(三)員警戊因急於追查丙之上手,於當日日沒後之夜間 11 點,未詢問丙是 否同意即製作丙之警詢筆錄,丙於該次警詢筆錄承認其為詐欺集團車手,確有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惟於偵查中隨即翻供,並表示製作筆錄當時係因誤會配合警方即可趕快回家,則丙該次警詢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承上,丙於該次筆錄交代其上手為乙,乙因而遭查獲,乙之辯護人於審判中爭執丙之警詢筆錄並無證據能力,是否於法有據? (25 分)
#561124
(二)承上,倘員警戊發現丙之自用小客車內有現金 100 萬元,經詢問丙該 100 萬元之來源為何,丙告知為 1 小時前經集團指示向被害人己所收 取之款項,若丙不同意,該 100 萬元員警戊是否可以扣押,原因及法 律依據為何?(25 分)
#561123
(一)丙遭逮捕時,因隨身包包內有偽造之公文書及工作證,員警戊是否得 將此等物品予以扣押,原因及法律依據為何?另經員警戊當場詢問丙 係如何前來此處,丙告知係自行開車前來,員警戊遂前往丙停放於 100 公尺處外之自用小客車上進行搜索,則員警戊對該自用小客車之搜索 是否合法?(25 分)
#561122
二、甲誤以為乙出國旅遊,便攜帶螺絲起子撬開門鎖潛入乙宅,遍尋屋內僅 找到數張百元紙鈔和零錢,將搜括的少許財物放入背包正要離開現場 時,驚見乙開門入內,乙見屋內有竊賊,呆住不知如何反應,甲見狀便 取出螺絲起子逼迫乙交出貴重財物,不敢反抗的乙便打開保險箱交出珠 寶首飾,甲攜帶財物揚長而去。翌日,甲於網路上覓得買家丙,對丙謊 稱自己因週轉不靈亟需現金,丙其實看出該批珠寶為盜贓物,打算黑吃 黑,便約定見面交貨。銀貨兩訖後,甲始發現丙所交付的現金均屬偽鈔。 刑法上應如何評價上開事實?(50 分)
#561121
一、因毒品案遭通緝的甲四處逃亡,以打黑工維生。某日於郊外施工,搬移 道路上的人孔蓋卻忘記放置警示裝置。乙駕駛機車行經該地,由於沒有 任何警示裝置,乙直接撞上放置於路邊的人孔蓋,摔倒時頭部著地陷入 昏迷。甲聽到聲響從下水道爬上來察看,見昏迷的乙頭部受到嚴重外傷, 有即刻送醫救援的必要,但擔心自己會被警方逮捕,又見附近並無其他 人車,儘管也認識到該區人煙稀少,乙倒臥路邊很難會被發現,甚至有 被後車輾斃的可能,還是不做任何處理,僅將人孔蓋蓋回便逃離現場。 所幸不到 1 小時便有路人經過,將乙送醫撿回一命。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甲的行為?(50 分)
#561120
三、甲居住於新北市, 114 年 8 月 1 日在宜蘭縣投宿旅館時,被警方臨檢查 獲施用第二級毒品而移送法辦。隨後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4 年 11 月 15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北地方法院 審理時,發現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同一案件,早在 114 年 10 月 15 日就被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正在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中。臺 北地方法院遂以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 為審判」者為理由,就甲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臺北地方法院之不 受理判決是否合法?(35 分)
#55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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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28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