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
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
員工承購。」是為「員工優先認股權」制度。公司法第 167 條之 2 第 1 項
規定「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
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
給員工認股權憑證。」是為「員工認股選擇權制度」 。請說明該二條文所
稱之「員工」 ,其範圍是否相同以及該二制度之意涵各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