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合併申請土地複丈者,應依規定檢附那些相關文件?土地合併之地號依規定應如 何編定?(25 分)

詳解 (共 3 筆)

Hsin
Hsin
詳解 #5098603
2021/09/18

第 224 條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三、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
第一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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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32818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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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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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333432
2025/03/14
四、因合併申請土地複丈者,應依規定檢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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