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家徵收私有土地固為因應興辦公益事業之需要,惟依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 定,仍兼具有防杜濫施徵收權及保障私人財產權之立法意旨,爰有賦與原被徵收土 地所有權人對於需用土地人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未按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 用者,得於一定期限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 回其土地之「徵收收回權」配套設計。茲請就該兩項法律相關規定,相互比較探討 有關徵收收回權有何不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