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政士於執行業務時,不得有那些行為?又如有違反者,如何予以懲戒?(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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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一、執行業務禁止事項
依據地政士法第27條之規定,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二)允諾他人假借騎名義執行業務
(三)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四)為開業、遷移貨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六)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它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