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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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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年普通土地法規概要#42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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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年普通土地法規概要#4279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年普通土地法規概要#42794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而仍未辦竣繼承登記者,依法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 之,試問其標售前之公告與優先購買權之處理,有何規定?標售款之提領方式為 何?其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登記為國有者,原權利人如何申請發給價金?請依土 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陳瑞源
標售前應先公告30天,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位於決標後10天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則歸屬國庫; 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 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 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 分算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