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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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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年普通土地法規概要#42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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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年普通土地法規概要#4279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年普通土地法規概要#42794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耕地租用?其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那些法定情形之一時終止 之?如因耕地租用爭議時,其處理方式為何?請依土地法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黃鈺焜
(一)耕地租用定義: 土地法對於耕地租用,並無明確的定義,簡言之,租用他人土地從事農作相關等情事,皆可為耕地租用。 (二)得終止租約之情形: 1.承租人死亡而無人繼承。 2.承租人放棄耕作時。 3.出租人收回自行耕作時。 4.土地使用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時。 5.違反民法432條、462條之規定。 6.違反民法108條之規定。 7.積欠地租達2年期間時。 (三)爭議之處理: 耕地租用若有爭議發生時,得由主管機關調處。
詳解
提供者:陳瑞源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 1.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2.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3.出租人收回自耕時。4.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5.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耕地並保持耕地生產力時。6.承租人將耕地轉租於他人時。7.地租積欠達2年之總額時。; 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予以調處,如不服調處,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