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稅法 第28-2條1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
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三)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0條1項6款: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四)
所得稅法 第4-4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14-4條至第14-8條及第24-5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房地合一所得稅適用於交易。因贈與非屬交易,故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