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年 A 於未滿 18 歲時,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少年法院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認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而依保護事件 之調查、審理程序為保護處分。5 年內,A 已滿 18 歲,再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被移 送,此時檢察官得否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或應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