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重複) #47403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張三係 A 養子,因向 A 及其本生父親 B 索討金錢花用,均遭拒絕,憤而持刀先後 將 A、B 殺死,問張三所為應如何論斷?又若張三與 A 終止收養關係後,才因上開 原因殺死 A、B,張三所犯之罪有何不同?(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Ha Ya Ku
1.為殺死直系與養父關係論 2. 殺死A: 殺死B:是殺死直系親屬罪論
詳解 提供者:楊士層

(1)因張三為A之養子,為法律上之法定收養關係,又B為張三之親生父親,為法律上之血親關係,兩者皆為直系血親關係,固張三將A.B殺死為2個加重殺人罪中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2)此時依題意改為張三與A先終止收養關係後,才憤而將A.B殺死。此時之A則終止與張三之法定收養關係,也就是A與張三並無任何關係,成立普通殺人罪;又B為張三之生父,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張三傷害到兩者之生命身體法益,皆為重大,且殺人最為重罪,固兩罪數罪併罰。

詳解 提供者:楊立紘
殺人罪 無不同
詳解 提供者:雞仔
殺人罪
詳解 提供者:sd0125487
沒有不同,同樣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