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張三為A之養子,為法律上之法定收養關係,又B為張三之親生父親,為法律上之血親關係,兩者皆為直系血親關係,固張三將A.B殺死為2個加重殺人罪中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2)此時依題意改為張三與A先終止收養關係後,才憤而將A.B殺死。此時之A則終止與張三之法定收養關係,也就是A與張三並無任何關係,成立普通殺人罪;又B為張三之生父,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張三傷害到兩者之生命身體法益,皆為重大,且殺人最為重罪,固兩罪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