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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人事行政:各國人事制度#31207
科目:各國人事制度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日本俸給制度有所謂的「特地勤務津貼」,請說明其內涵並評析其對我國地域加給 改革的意涵。(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特地勤務津貼(下稱本津貼)
1.日本「特地勤務津貼」屬地域性津貼一種,其目的為拉近公務員與一般企業員工間薪資差距,以利延攬人才。
2.本津貼規範於「一般職職員給與有關法律」及「人事院規則」,服務機關位於離島或生活顯著不便地區之職員,支給特地勤務津貼。
3.本津貼依據地理區域情況分六等級,訂定不同標準按月俸與扶養津貼總數之一定百分比給予。
(二)我國地域加給(下稱本加給)
1.本加給之目的與日本類似,係為鼓勵公務員至偏鄉服務,其法源係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條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之地域加給加給之給與,應衡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2.本加給共分二類
(1)山僻地區:又分偏遠地區三級、高山地區四級,級數越高,加給越多。
(2)離島地區:依離島屬性分四級,級數越高,加給越多。
3.本加給另有年資加成:服務山僻、離島地區年資加成,每服務滿1年按俸額加2%計給,並設一定上限。
(三)特地勤務津貼對我國地域加給改革的意涵
1.本加給之偏遠地區係以任職地點與交通站距離分級,惟有些機關雖與交通站不遠,仍屬偏鄉,因無法支領加給,致無誘因提升公務員至該地服務之意願,如臺南官田,除當地居民、經考試分發或陞遷,難有都市人甘赴鄉下;又高山地區以海拔高度區分,反而無考量交通因素,故綜合以上說明,我國得參日本以地區狀況分類。
2.本加給係以一定數目金錢輔以俸額比例加計,似略顯複雜,如擬依物價水準調整時,豈非需同時考量更動其基本數額(如偏遠山區得支領多少)及俸點折算,如參日本以總數一定比例給予,則省去研議相關問題成本;本加給配合公務人員之俸額變動,方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