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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22041
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更生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扣除支出無餘額,但有 1 張解約價值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之投資型保單,經其提出更生方案:以 1 個月為 1 期,共分 60 期;並陳明:每期除就月收入提出 1 元外,另就保單價值 60 萬元攤提於 60 期清償,每期清償 1 萬 1 元。該更生方案經送債權人書面表決而未可決,則法院可否就該更生方案逕行認可?(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 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 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