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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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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78606
> 申論題
四、某日早上警方持搜索票搜索被告甲住處,查獲諸多作案證據後,於當日 下午 15 時開始詢問甲,起先甲均保持緘默或僅回答不知道,警方陸續 出示多項扣案證據以及其他共犯筆錄等給甲看,詢問持續至該日 20 時 左右,甲認為大勢已去,自白可能還有減刑之機會,遂自白犯罪。後甲 遭檢察官起訴,審理時甲均否認犯罪,法院仍採用甲於前述警詢自白作 為判決甲有罪之證據之一。試問,法院之判決有無違法?(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A 縣為自治財政需要,並維護地方景觀之保育及永續發展,依地方稅法 通則制定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第 9 條規 定:「本特別稅之稅課收入,應提撥一定比例,分配各鄉(鎮、市)補助 建設之用;其比例及分配辦法由本府另定之。」A 縣政府遂依前揭規定 訂定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A 縣政 府為讓該府各局處單位能清楚明瞭其在稽徵該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之流程與分工,另訂定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手冊。試 問:上述地方稅法通則、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A 縣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與 A 縣土石採取景 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手冊之法律性質各為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5 分)
#320066
⑴甲應提起何種訴訟?(10 分)
#320067
⑵若 B 認為該契約為私法契約,其無審判權,且後續與普通法院發生審 判權消極爭議時,應如何處理?(15 分)
#320068
⑴何謂審判獨立?(10 分)
#320069
⑵試依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說明下列情形是否違反審判獨立: (15 分) 1.法院院長要求承審法官將案件訟爭房屋損害情形送技師公會鑑定。 2.合議庭評議結果與受命法官之個別意見不同。 3.檢察總長將所屬檢察官偵辦之重大金融案件移轉於所屬之其他檢 察官處理。
#320070
四、法庭開庭時,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請說明審判長 不應許可之情形。又在庭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自行錄音,無端高聲怪 叫,審判長得為如何之處置?(25 分)
#320071
一、甲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泰國蝦,經查驗結果, 有走私調包貨物之嫌,甲公司員工乙承認為逃避檢疫,冒用丙公司作為 進口人名義偽造提單、委任書、發票及裝箱單文件,由甲公司辦理通關, 實際進口貨物為非洲活鸚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認為甲公司冒用丙公 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委任書等報關文件,已成立關稅法授權訂定之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之違章行為,且為逃避檢 疫,竟透過調包手法,將活鳥私運進入國境,恐使境外傳染病或病毒流 入國內,嚴重影響公共衛生,甚或威脅國人及動物生命安全,違規情節 重大,逕予廢止甲公司報關業務證照。甲公司主張員工乙有偽造文書前 科,調包進口活鸚鵡為員工乙之個人故意行為,與甲公司無關,甲公司 不應受罰;且廢止報關業務證照違反比例原則,甲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25 分) 參考法條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 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 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320072
二、公務員甲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判決甲 撤職並停止任用 2 年。甲主張其於懲戒前已辭職獲准而不具公務員身 分,公懲會不應對甲予以懲戒;況甲已受刑事判決,公懲會之懲戒判決 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320073
三、甲公司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而遭 A 縣政府計算不法利得,裁 處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0 億元並勒令歇業。其後 地方法院判決甲公司董事長有期徒刑 10 年、甲公司罰金 5 千萬元。對 於甲公司不服 10 億元罰鍰及勒令歇業所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 如何處理?甲公司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先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 行,又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停止執行聲 請案?(25 分)
#320074
四、甲縣政府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 (下稱 A 函)載明:「臺端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 請於收到本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 執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造執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 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 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 函)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未 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 除。」乙不服 A 函及 B 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5 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 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 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 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 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3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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