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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94570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某日,甲到乙家吃飯,共享美食與共飲美酒。在雙方酒酣耳熱、情緒逐 漸放鬆下,甲取笑乙是沒有人愛的可憐蟲,乙感到氣憤與受辱,而在出 乎甲意料下向甲頭部方向連揮數拳。甲成功閃避乙拳頭攻擊後,為避免 遭受乙之再度攻擊,而向乙頭部方向揮拳,致乙鼻樑受傷。在經歷一段 冷靜期後,甲、乙又開始語言爭執,彼此不滿而互毆,最後甲占上風, 將乙毆打至負傷倒地,甲也因體力耗盡而在旁休息。乙怕甲再度攻擊, 在負傷下勉強站立試圖離開現場,但卻因酒精影響意識不清而跌下樓 梯,頭部撞地,致頭顱出血死亡。試說明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睡神_111高考三等上榜

(一)甲揮拳致乙鼻樑受傷,可能成立277條1項普通傷害+23條正當防衛

  1. TB:
  2. R:可能成立23條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意涵+要件
    (2)主觀防衛意思
    (3)客觀現在不法侵害
    → 甲雖已成功閃避乙的數次攻擊,但當下情況無法確認乙是否仍會繼續攻擊,故仍應肯認「現在」不法侵害之存在
    (4)客觀防衛手段
    → 在防衛手段上,此攻擊行為應符合適當性與必要性,然就社會倫理限制而言,此顯屬「非意圖式之挑唆防衛」,照理而言甲應採取「迴避、保護、攻擊」之三階段防衛,然甲竟直接還擊,顯屬防衛權之濫用,無從阻卻違法
  3.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致多於罪責討論防衛過當

(二)甲毆打乙致負傷倒地,可能成立277條1項普通傷害

  1. TB:
  2. R:互毆是否得成立23條正當防衛
    甲乙未約定互毆,屬於「偶而互毆」
    (1)學說:
    倘雙方均具有強烈侵害對方之意思,在客觀上不問其下手之先後,應與約定互毆之情形相同,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倘其中一方在主觀上具有防衛意思,而在客觀上亦下手在後者,自得主張正當防衛
    (2)實務:<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
    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3. 依提示無從分辨下手之先後,甲亦不具防衛意思
  4.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

(三)甲放任乙跌下樓梯,可能成立276條過失致死

【不作為犯的版本】

  1. 不法構成要件:
    甲傷害乙後放任乙離去致乙摔死,是否成立15條2項不純正不作為犯
    (1)乙負傷係基於甲前開之不法傷害行為,屬「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具有「保證人地位」
    (2)惟依提示,客觀上甲已體力耗盡,應無救助乙之作為可能性;主觀上,甲對於乙離開後可能發生死亡結果亦欠缺不作為故意
  2. 甲不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不成立本罪

【反常因果歷程的版本】

  1. 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具有因果關係
    (2)客觀歸責層次上,甲僅製造了使乙身體受傷之風險,未製造致死之風險
    (3)縱甲製造了致死之風險,乙的死亡結果亦非一般生活經驗所得預料,不具常態關聯性而屬反常因果歷程,故乙之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甲
  2. 甲不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aslanlin77

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
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

能否對甲提起傷害罪?
因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從本文中可得知乙已死亡,但無法得知乙是否有得代為提起告訴之家屬。倘無家屬,自無法提起訴訟,甲不成罪。縱乙有家屬,惟事情發生時,除甲乙之外是否有旁人在場,不得而知。倘只有甲在場,在不自證己罪之下,該當不成罪。又只有甲乙在場時,本文甲乙間的互動行為如何得知,啟人疑竇。縱有旁人在場,旁人的證詞得否作為證據,在無罪推定原則下,當詳加確認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及證明力。

而過失致死呢?
乙和甲互毆後在自家死亡,得由檢察官或其相關家屬對甲提起告訴,然甲行為與乙死亡無因果關係,不成罪。
然從文中無法得甲乙之外是否有旁人在場,同理可證。

內心話:雖然知道這題是要講正當防衛,但出題者的邏輯不通,中文造詣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