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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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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4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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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42270
科目: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42270
科目: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年份:
9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民國九十六年中秋節,甲男乙女因婚後個性不合依法協議離婚,離婚後甲隨即與丙 再婚,豈料甲乙之離婚因證人為禁治產人,乙為挽回婚姻乃訴請法院確認甲乙離婚 無效,經法院宣告離婚無效後,乙同時主張甲丙之婚姻為重婚無效,甲丙則主張不 知證人為禁治產人,主張婚姻仍然有效。試問:乙應如何主張其權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