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然停止職務:懲戒法第5條
(二)對權益影響:
1.保留人員身分:保障法第9-1條,公務人員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其公務人員身分不受影響,但不得執行職務。
2.不得辦理退休或資遣: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4條,公務人員於停止職務期間不得辦理退休與資遣。
3.停職事由消滅後得聲請復職:懲戒法第7條揭示,如屬本法第5條當然停止職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未受公懲會合議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且未於監所服刑者,得聲請復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服務機關與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且應給與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與相當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