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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6691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乙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2 日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 甲另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請求法院判決命乙 將其所有之 A 地及其地上房屋,移轉所有權二分之一並登記予甲。試附理由說明: 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