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乙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2 日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 甲另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請求法院判決命乙 將其所有之 A 地及其地上房屋,移轉所有權二分之一並登記予甲。試附理由說明: 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